摘要
《易经》是研究中国法哲学思想的经典文献。《周易》经、传法哲学思想是有机的整体,不可割裂。《易经》认为"法"由"象"来,是"制器之器"。如果说《中孚》卦"鸣鹤在阴"、"千里之外应之"是要约和应约,那么《坎》卦"祇既平"之"纳约"就是"原始契约";如果说"交易而退"是私法权,"称物平施"就是公法权;如果说"各得其所"是交换正义,"裒多益寡"就是分配正义。孔子坚持"书契"治国,憧憬实现"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的局面,其理论基础就是他那没有"总体"、"大全"设定的"德本体"所释放的个体的自由和孔子用"失得观"对古经"吉凶观"的转换及其有关"巽以行权"、"益以兴利"权利观的建立。不仅如此,圣人告诫后人要与时偕行、适时之变,以自然法为标准"敕法"、"正法",以达到"保合太和"、"万国咸宁"的境界。《易经》的"德本体"讲价值,因此中国的法哲学以性善论为基础,属于价值法系,拒斥充满内在张力的所谓"新的儒法互用",追求的是善法良治。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69-79,共11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