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工作制度既是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同时亦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并且还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自党的十三大以来,历次大会都对政府的重大决策给予特别的关注。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直接将政府重大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法治化的前提。然而,国家当前由于缺乏对该制度的立法规范,这无疑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中国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增添了阻力。有鉴于此,于该制度历史沿革、制度正当性、面临的困境和构建机制进行阐述与论证实属必要,这无疑将对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工作制度提供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7年第1期57-60,共4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