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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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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首先,要在政府内部设置监督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其次,要建立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机制,这包括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这种外部监督更多是一种事后监督,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寻租当事人的惩处产生威慑作用,约束政府采购中当事主体的行为,预防寻租活动的发生。
作者 彭黎明
出处 《人民周刊》 2017年第3期57-57,共1页 People’s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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