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营利目标驱动下,将环境成本外部化是难以避免的。在外部环境立法存在不足、外部环境监管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加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内部治理制度建设。通过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并授权企业经营者承担环境治理职责,可以使经营者从环境责任出发决策企业行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向污染严重或者承担过环境法律责任的企业派驻环境公共监事,可以有效加强此类企业内部的环境监督制度。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企业自我约束,并形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良性循环。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5-8,共4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2014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4240041001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