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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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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3期14-15,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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