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于国家法制统一可能构成挑战。学术界和实务界为此设置的防范措施主要是立法审查机制,即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时进行全面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机关而非审判机关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承担监督责任,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预设性的制度架构。但是,本文对涉及海南、深圳两地经济特区法规适用的百余个司法判决的研究,可以发现经济特区法规无论被直接引用还是仅仅作为说理依据,各级法院总体上是基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立场,审慎处理经济特区法规的司法适用。这一司法审判规律,充分证明司法机关对包括经济特区法规在内的地方立法具有补充性的监督功能。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3-31,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