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供是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一种取证方法,在实践中大多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合并使用。指供使虚假口供与其它证据形成印证,因而使虚假口供难以被识别和剔除,同时也导致非法口供更难被排除,所以指供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高度危险性。对于指供所获口供,应设置单独的口供排除规则,而不能依附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口供的排除。是否可能使无辜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并按照审讯人员意图而作出犯罪事实细节的虚假口供,是指供所获口供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审讯人员是否透露不应透露的证据或信息、嫌疑人是否会受审讯人员指供内容影响而虚假供述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指供所获口供无须排除,如对嫌疑人口供进行了其它途径的验证,或指供内容不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15-127,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理论及其运用研究"(AHSKQ2016D04)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证据制度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