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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伪劣品仍购进 两名业务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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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1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由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桩销售伪劣产品案,罪犯李根平、王天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并各处罚金13.1万元。此案再次警示企业和世人:任何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1999年春,河南省博家县松林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林公司)经理指示本公司业务员李根平,将该公司1997年至1998年4月期间生产的阳极糊予以销售。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2年第8期43-43,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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