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的现代化的核心是形成法律思维。”在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上,法律人将类型思维视为一种不同于概念思维的现代思维方法。但是类型化思维与法律内容的完善没有得到正视。除此之外,类型化思维与立法形式也有内在关系。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2-75,共4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裁判文书制度的法理检视与体系重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