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监护法律关系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理论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监护人却具有事实上强势地位,难以杜绝监护人侵害处于事实上弱势的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我国监护实践也表明,无论未成年人监护还是成年人监护,均存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现象,亟需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监督监护人的选定与监护人的行为。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建立国家公权监督与监护人监督相结合的监护监督机制,国家公权机关主要监督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的选定,监护监督人则主要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