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姓制度是明代礼乐制度建设的内容之一。洪武三年首次颁令允许官吏人等奏告复姓,洪武二十六年、隆庆三年又陆续推出新规。它们共同构成文官复姓制度的基本内容。文官复姓事例最早出现在洪武初年,然复姓操作步入制度轨道大体始于宣德年间。嘉靖初年,按制度程序复姓已为常态。至万历一二十年代,京官与地方官的复姓方式出现分化:在京文官仍依照个人具奏、吏部办理的原有复姓模式,而地方文官则采取个人申文,地方有司备案、查勘、合议后由抚、按代题的新模式。这一调整使地方文官的复姓流程更趋合理和具有效率,同时也折射出明后期抚、按地方权力日渐增强的事实。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7-164,共18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明代科举配额制度与区域人才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77004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中原士绅与地方社会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1BZS0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