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人权法中任意拘留禁止原则已成为保障人身自由权的重要举措和评价各国拘留制度的重要标准。我国有必要践行该原则,禁止拘留立法权的任意行使,及时修订、整合、废止拘留的法定根据或适时制定《拘留法》;禁止拘留程序控制权的任意行使,修订拘留程序,完善拘留指导性案例制度,实施拘留双随机巡查督查制度;禁止拘留决定权和执行权的任意行使,由公安机关专职行使;禁止拘留法律监督权的任意行使,由检察机关专职监督审查每一个拘留案件并依法提出监督审查书面意见建议;禁止拘留司法救济权的任意行使,由法院依法履行司法救济职能而不是司法审查职能。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1期116-123,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