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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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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当代会计》 2016年第12期72-72,共1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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