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构成情形和后果特别严重之情形的具体界定来看,污染环境罪当属不纯正情节犯,犯罪成立的同时犯罪既遂。从量刑规则、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和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的分类方法来看,污染环境罪中后果特别严重的条文表述均为"致使……",属于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要素,仅单纯提高基本构成要件的某一特定要素的规模或程度,起到修正基本构成要件的作用。在污染环境罪中解决基本犯未遂但结果加重犯既遂的类型化犯罪的路径为,当行为不满足基本犯罪构成中的情节而满足加重构成的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加重犯罪构成进行定罪量刑,行为不满足基本犯罪构成中的情节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幅度内考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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