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财产约定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直接发生改变物权归属的法律效力,还是需要另外的变更登记行为?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纯粹的身份行为,不能仅适用婚姻法,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不同的法理基础与法律效果,也具有不同于赠与合同的独立性,故其效力问题的解决应当一体适用婚姻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从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学理解释的运用,以及我国物权法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解与适用这两个方面,明确此类约定属于负担行为,其法律效力内外有别,对夫妻双方具有婚姻法上的拘束力但不具有直接移转物权的效力,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无需登记的但书条款,受益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协议,但不得主张基于协议已经取得产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期86-9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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