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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未确定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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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代位权诉讼本身并不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但是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并不要求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到期,而此本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的问题,不能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未确定而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作者 任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5期56-5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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