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外毒地事件"折射出校园安全管理中学校与行政机关权责配置的失衡和两者角色的混同。重构学校与行政机关在安全管理领域的权责配置要坚持权、责、能相一致原则,相对自主性原则和市场参与原则。其具体要求是通过立法和修法下移学校安全管理的权限和能力,赋予学校与其责任相当的权限和能力,从而实现对学校的"松绑"和行政机关监管地位的回归。在此基础上,应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风险沟通机制,建立危险源的报告与发现机制、风险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第三方评估机制。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5期35-42,共8页
Law-Based Socie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FX070)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JDFXB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