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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界定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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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但同时产生了欠薪现象。在处理有关讨薪的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分清非理性讨薪和恶意讨薪两种行为,它们除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外,在主体、主观和社会危害性三方面均有区别。当前,社会各界将非理性讨薪行为和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混同,使得恶意讨薪者利用政府的维稳思维和人们对讨薪者的同情而获利。因此,急需将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予以区分,并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出处 《中国劳动》 2017年第2期20-27,共8页 China Labo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劳动管制现状与法治化实证研究> 项目编号:15YJ A82002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欠薪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16SFB2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15ZDA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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