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但同时产生了欠薪现象。在处理有关讨薪的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分清非理性讨薪和恶意讨薪两种行为,它们除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外,在主体、主观和社会危害性三方面均有区别。当前,社会各界将非理性讨薪行为和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混同,使得恶意讨薪者利用政府的维稳思维和人们对讨薪者的同情而获利。因此,急需将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予以区分,并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出处
《中国劳动》
2017年第2期20-27,共8页
China Labo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劳动管制现状与法治化实证研究>
项目编号:15YJ A82002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欠薪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16SFB2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15ZDA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