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立法,并未为网络技术中立行为的入罪化提供一个可靠的教义学限制标准。有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限制性学说,在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限制路径时也都过于片面化。鉴于此,应当倡导一种以行为的客观面为基础的折中路径,从而合理地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围。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采取限制处罚的立场是较为妥当的。因此,需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限制解释,否则便会过分扩大网络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88-195,共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