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从整体上讲是在司法规律的意义上进行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改革措施与旧有体制中的某些因素存在诸多冲突。其具体表现为:"去行政化"的改革与改革的行政化模式之间的冲突,司法权力的应然原理与中国式的司法权力模式之间的冲突,技术性改革与固有诉讼结构之间的冲突,司法内部改革与外在制度环境的冲突。司法改革的成效取决于对这些体制性冲突的化解程度。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5-25,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4JJD8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