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会处罚权作为一种施加于违法或违规成员并减损其权益的权力,在性质上属于公行政权。这不仅因为协会处罚行为属于公行政的范畴,也能从协会处罚权的来源上加以证明。法律授予和行政委托的协会处罚权均属于国家行政权,但二者又存有差异;自治规范赋予的协会处罚权属于社会公行政权。准确界定协会处罚权性质的目的是将协会处罚权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促进协会处罚权的规范行使,并为适用行政救济法解决协会处罚争议提供理论依据。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74-81,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FX10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