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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房协议”也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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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6年4月17日,六师奇台农场居民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8万元,4月18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房协议”(协议由该公司统一书面打印)。协议约定,周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奇台农场某小区楼房一套,总价19万元。周某应向该公司交纳18万元的定金,余款1万元在房屋交工时付清(定金已付)。
作者 李泽江
出处 《当代兵团》 2017年第4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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