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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工会组织任职期内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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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肖女士咨询:去年3月我在公司的工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兼职工会副主席。因为我得到职工的信任,所以就经常为职工办一些实事,例如经过多次与公司协商,争取到了带薪休假、工资调整等。但就在前几天,公司用书面的形式通知我,因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与公司进行了申辩,认为我是当选的任期内工会副主席,公司是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公司却如此解释,《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任期内的工会副主席不得解聘,你还是个兼职副主席,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公司的决定。
作者 程文华
出处 《现代班组》 2017年第3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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