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产品的更新换代逐步加快。传统企业或一些生产开发不成熟的产业,产品可改进空间已经很小,且相当数量的产品外形因为一定因素已无法再改变,仅能对产品的个别部分进行创新和改造。文章认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经过《专利法》三次修改后发生重大变化。在现有设计、授权专利和侵权专利的专利审核判断中,先以"一般消费者"作为主体进行判断,并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准则,全面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的异同点,再以现有设计为参考,综合考虑设计特征对产品视觉层面的影响程度。但由于难以对"一般消费者"作具体定义,分析近年来专利实践中引入"设计空间"这一概念,强调合理运用设计空间,可以减少行为主体主观性的影响。
基金
河南科技大学SRTP项目<外观设计纠纷类型化实证研究--以洛阳中院审理的案件为例>(201608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