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设计是为了纠正市场中存在的失灵问题,保护公众投资人的利益。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覆盖范围、市场信息以及资产担保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其监管应当区别对待。正是基于此认识,通过借助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构建了金融监管部门、公众投资者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激励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水平和融资规模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水平下降,融资规模变化不明确。在此基础上借助激励理论中的声誉模型进行分析,发现附加了声誉激励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清算或者"跑路"现象明显减少。因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采取监管措施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信息透明化和信用可查化。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29-134,共6页
Seeker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城乡金融统筹发展研究"(7167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