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既有公约对"三股势力"法律界定的非政治化为始点,我国反恐应当首先构建较为健全的广义司法合作机制,考虑将国内反恐体系纳入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中心的区域化反恐司法合作框架之内,以区域化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机制为核心构建区域反恐执法联动机制,开放和扩大上海合作组织,吸纳周边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与。将刑事诉讼移管、恐怖组织和人员黑名单制度、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财产刑的增设与资产追缴以及协助执行拘留制度纳入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形成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反恐联动的新机制。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70-76,87,共8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央政法委课题"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政策的借鉴与思考"(政法研〔2016〕07)
司法部课题"中国暴恐犯罪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6SFB2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