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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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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代市场管理》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掺)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
出处 《廉政瞭望》 2017年第6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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