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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人大会议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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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即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保障组成人员自由表达意志,充分行使权力,不受各方干扰,更好地履行职责。但是,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并不在保障之列。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高审议质量。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市级人大常委会为例)主要包括: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
作者 卢鸿福
出处 《人大建设》 2017年第2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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