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执行工作裁执分离改革"地方实践的正式启动,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由审执分离进一步细化至裁执分离。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多年来的"执行难"问题,通过分权制约更有助于破解"执行乱"的困局。在具体模式的选择上,采取"法院外适当分离"的模式更有利于实现改革的价值目标,即对于民事案件执行,适当地采取内部深化方式,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分别交由特定的人员和组织行使,从机构划分、事项划分以及人员划分构建民事执行权的边界。同时应理顺执行局与执行裁判庭在执行实务中的关系,加强两权之间的协作配合,以确保执行程序与执行裁判程序的顺畅衔接。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3-98,共6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评价系统研究"(2016YFC08007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强制医疗制度诉讼化建构研究"(14CFX070)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民事执行权的控制研究--基于英国视角的考察"(15HZ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