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著作权法正在经历第三次、也是最全面的一次修订,在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第十九条:"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出处
《河南科技》
2016年第22期41-44,共4页
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