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是检察改革的核心制度,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现须从检察制度主体权力的划分来分析。检察主体制度存在主体定权力划分模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混乱、权力主体职责和责任不清等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司法责任制的实现,使得司法责任追责困难。在改革试点地区的调研中,也存在价值的取舍以及检察官员额制度的理解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司法责任制便无从实现。因此,我们需要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力界限与授权规则,正确理解检察官额比,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实现司法责任制。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96-101,共6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