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专注于为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平台型O2O企业不断涌现,突破了之前传统社会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实现了服务的网络化和便利化。随着新事物的出现,大量新的矛盾也相伴而生。近些年,类Uber平台型企业与平台用户,也即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国内外引发诉讼连连,其中,纠结之处在于此类平台企业与个体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为此,有必要对此类平台企业及个体承揽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探索其解决之道。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9-114,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中国劳科院2016年度科研合作竞选项目<美国"Uber"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进展及其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LKY-2016-jx-1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我国转型期劳动者工资权及其法律保障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5XNB009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