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现行《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比中看出,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侵犯客体上有相同地方,也有不同地方。现行《刑法》较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之下,与原《刑法》同一时期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日显滞后,致许多应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此,作者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增加保护客体及具体侵犯行为内容。即:1.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2.对国防利益的保护。3、增加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涉及到的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2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