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对于将“公安主体”的外延扩大至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保安服务公司、护厂队、护校队等群众性社会治安力量持有异议。从“公安”的含义辨析,公安主体作为我国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包括群众性社会治安组织;在哲学认识范畴,群众性治安力量作为公安主体的地位仍是不确定的;从公安学基础理论关于公安主体的系列概念辨析,狭义的公安主体仅指公安机关,广义的公安主体也只能限制在国家警察力量以内,故群众性社会治安力量不能作为公安主体。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2期100-103,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