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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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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历来争议比较大,也是办好案件的重点。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个案中的身份,应准确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涉及到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将依法从事公务作为判断标准,公务应具有管理性、职能性和依法性,依法性是公务活动的本质特征。
作者 张超运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期8-11,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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