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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立法上的进步与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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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最引人瞩目的部分莫过于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的修改。该章共八节92个条文,占分则条文总数的四分之一强,新增设的罪名有不少包含在该章之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章规定从立法角度予以深入研究,权作抛砖引玉。一、立法上的进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决定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并受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的影响和制约。从根本上考察,法律只能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客观状况的记载和反映,而不能超越之,这就决定了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规定和反映的只能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犯罪。随着我国经济运行模式由计划体制转为市场体制的过渡,新刑法规定经济犯罪的内容必然要体现出这一时代特征和发展需要。与之同时。
作者 王欣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55-56,共2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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