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曾起到了不可抹煞的作用。但实践证明,只有"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才能捕,即把批捕的证据要求与起诉、审判的证据要求相混同的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准确区分和把握批捕的证据要求与起诉、审判的证据要求之异同,对今后的办案实践显得非常必要。一、批捕、起诉、审判证据的法定条件 (一)对逮捕证据条件的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完整地保留了逮捕的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将原证据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变更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57-58,共2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