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审判阶段正式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使控辩双方地位趋于平等化。但作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居于前提和关键地位的侦查阶段,在我国,始终奉行的是职权主义模式,几千年的义务本位的法文化直接、间接地使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实际客体化,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和辩护方与国家侦查机关的地位不平等,以致于形成控、辩前提条件不完备的诉讼结构失衡,即引起侦查职权主义化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化的机制冲突。文章试图在我国侦查阶段引入以平等侦查观为支撑的当事人主义侦查摸式,使其与当事人主义趋向的庭审制度相适应,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运行体制。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第6期79-82,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