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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障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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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位律师在代理一起经济案件时需要查阅外地一家企业的原始注册登记资料,如果查清这家企业最初的法人是谁,就很可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恶意逃债的事实,为已方挽回近千万元的损失。可他拿着手续多次往这个千里之外的城市跑,当地工商部门却以种种理由搪塞,硬是不予配合,尽管他的要求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由于取证困难,诉讼无法进行,他只好状告该工商局,主张自已的权利,于是。
作者 张卫华
出处 《公安月刊》 2003年第22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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