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期羁押、高羁押率属于我国司法体制的顽疾之一。虽然其具有方便侦控进行及保障社会安全等实用主义方面的价值,然而却属于对公民基本权损害最为严重的措施。因此,这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确立的最主要立法目的。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其具有相对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法治进步之体现。但是,其在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理由/标准等方面存在设计技术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在现有的体制限度内进行修正或者调适。这可以通过确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增强程序的对抗性及公开性,保证被羁押人上诉/申诉救济权利等方面,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实现被羁押人基本权的保障。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89-96,共8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