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捕慎捕”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的重要遵循。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捕”的要求就散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中。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质上也是“少捕慎捕”理念的体现。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其后,“十二五”“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均明确提出“坚持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断推进过程中,“少捕慎捕”作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