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目的在于破除司法地方化,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在设置体系上,以跨省级为主、跨市级为辅,按照地域大区合理布局。在办理案件上,坚持以中央事权为标准,兼顾现实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将相关类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在运行时,需要依法厘清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检察系统外部有关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以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13,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GJ2016B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