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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后是否可以立即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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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陈述权是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与理由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的权利;申辩权是当事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与理由进行辩解、加以反驳的权利。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述权利.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曲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出处 《城建监察》 2017年第3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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