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责"不同于"责任",有回应和惩戒两个维度,侧重于关系的、动态的过程。行政监管的政治应责是行政机关(特别是其首长)为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绩效,向人民及其代表机关应责,向执政党应责,以及在科层体制内向上级应责。以号称"建立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的食品安全领域为例,重大事件事后问责、政府绩效考核、监管规则制定过程公众参与以及代议机关专题询问,都在用不同形式表现着政治应责,但仍存在重要不足、难以达到充分有效,若对其关切和推动不够,或会成为整个监管责任体系的木桶短板。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5-21,共1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治理视野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项目号11BFX0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