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论证的功能是诸多误解的集结地,根源在于对法律论证问题意识、学问性质等的误读,正名工作也须由此开始。在明确法律论证的问题意识、厘清法律论证与传统法律方法的差异之后,法律论证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明确: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但不能确保法律决定唯一正确;法律论证使个案的论证获得可评价性,能影响但不能主导法律决定的形成;法律论证能增强法律体系对社会的适应性,能使法律决定为尽可能多的人接受,但不能导致绝对共识或完全说服。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84-94,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修辞学视野中的判决理由"(项目号13YJC82009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