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普惠金融的共同发展,愈益得到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但我国在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下,由于法律、体制、机制存在缺失与错位,"内双峰"、纵向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模式存在着资源浪费、效率不高以及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等弊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远未发挥对普惠金融的核心支撑和重要保障作用。本文从发展普惠金融的视角,较为系统地审视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不足,比较借鉴国际金融危机前后美英日等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
出处
《福建金融》
2017年第3期24-2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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