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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判定——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请求对林则栋“IVERS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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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已为遏制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在这一制度设计下,行政及司法机关对该行为采取不尽相同的判定路径。将以涉及第3606824号"IVERSON及图"商标的一则行政纠纷案为起点,结合该案法院的审判思路探讨损害在先姓名权的判定规则、在先姓名权的主体、在先姓名权的客体及损害在先姓名权的具体认定要件,最后对本案进行综合评析。该案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晰、说理论证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确立的四个规则对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作者 陈晓晓
出处 《传播与版权》 2017年第2期178-180,18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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