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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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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17日,证监会宣布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明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出处 《金融博览》 2017年第6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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