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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森盛谈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注意掌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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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要办理报批手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经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不能“一窝蜂”,自行其是,草率进行。凡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企业都不能自行决定。 二、要进行评估。所有转让的国有资产,都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可能宣布转让行为无效,对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要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一次性付款。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购方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价款,不得用赊销方式进行收购。
出处 《广东审计》 1994年第1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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