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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处理阶段审计文书的相互关系及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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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上述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阶段应做好三项具体工作:①审定审计报告;②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③作出审计决定。这三者之间有哪些内在联系,在具体完成时应怎样掌握。
作者 彭振松
机构地区 潜江市审计局
出处 《广东审计》 1995年第3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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